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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5-17 15:35:00】   【阅读次数:

为深入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从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法治建设年”活动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的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区划内(不包括农垦、森工)历年来所有违法用地。

二、对擅自圈地建煤场、侵占棚户区和沉陷区腾空土地的,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限期6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已批准的设施农用地(三项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限期30日内恢复原批准用途;私自转让的,限期30日内到辖区政府登记备案。

五、对少批多占或手续不全的项目用地,限期30日内申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补办的,将不予受理。

六、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未按时开工且没有申请延期开工的,限期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按闲置土地处置。

七、对企业或个人与村集体(村民)国有土地单位私自签订征地买卖协议的,限期期30日内到辖区政府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的,造成一切后果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本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工作,公检法、监察委、国土、建设、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违法用地主体未按要求自行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九、对为违法用地充当保护伞,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对妨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强制拆除等公务,或因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拆除而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0468-3357110;市监察委,123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