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区人民政府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7-17
来源:区政府办
鹤兴政规〔2018〕3号
兴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区人民政府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单位:
按照2018年7月4日召开的第14届16次兴山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现将通过的《兴山区人民政府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此文件自2018年7月5日起试行。
兴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兴山区人民政府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会计岗位职责权限是:
(一)负责财务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各项会计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总结。
(二)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贯彻执行。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预算,并进行分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定额;及时检查预算、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审核财务收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保证会计处理事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认真执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严格区分经常性支出与专项专出,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做到账目清晰。执行招待费审批制度,招待费必须在财务上单位独列支,实行“三单合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于列支招待费未附食餐清单、未注明招待人员、事由等手续不全的,一律视作违规行为。凡无公函、超标准招待的、“三单”不全的和定点以外的同城餐饮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准报销。
(五)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
(六)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财务状况,并负责对外信息的公开。
(七)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编制固定资产账册,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按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九)组织学习并正确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出纳岗位职责权限是:
(一)掌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与货币资金相关的规定。
(二)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据,并对其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三)负责办理现金的结算业务。办理时,应按照核定的库存限额和现金支付范围使用现金。
(四)负责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和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时,应当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严格控制签发空白、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和为其他单位
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五)根据原始凭证,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进行日结和账实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六)负责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
(七)负责编制工资表;办理代扣款项;工资、资金的发放工作。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不能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 本单位的贷币资金业务审批权采用授权制,授权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本单位的贷币资金业务审批权授权给各分管战线领导,各分管战线领导负责本战线贷币资金业务的审批和工资类起薪停薪涨补的通知单的审批。
第十条 用款单位在上报资金审批表时应写明资金使用用途,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内容附相关材料,并对所申请的资金符合相关规定负责。
第十一条 用款单位的资金审批表应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统一报请区长审批。
第十二条 经区长审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财务室后,由各分管战线领导负责资金的审批,人大、政协由主要领导审批,其它支出由常务区长审批,同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请款报告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随意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 财务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贷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贷币资金业务,财务室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贷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贷币支付申请,并签名,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并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内容附相关凭证。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贷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会计对批准后的贷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贷币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支付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退给经办人按规定更正和补充。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出纳员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注销,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兴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预算单位可以参照政府贷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的贷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