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人社罚撤字[2024]第01号
当事人:鹤岗市今时建筑工程公司
电 话:13846804777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鹤岗市兴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人社罚决字[2024]第001号,对你(单位)作出了: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王海波罚款1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本机关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作出的兴人社罚决字[2024]第001号《鹤岗市兴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