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1-06-30
  • 鹤兴政发﹝2021﹞15号

关于印发《兴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6-30 来源:区政府办

鹤兴202115

关于印发《兴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经兴山区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兴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

20216月30日

                                                                               

兴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30日印


兴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有效遏制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2019〕8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在30日之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其他险种丧葬补助金不重复领取。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70元,遇到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时,结合我区财政状况适时适当调整。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到社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申领丧葬补助金,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抵扣。

第六条 丧葬补助金申领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按规定不火化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继承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街道、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丧葬补助金及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原则打入参保人原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七条 丧葬补助金办理流程

(一)继承人到社区经办机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据实填写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经办机构协理员审核。

(三)社区城居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

(四)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终止社保关系。

(五)发放丧葬补助金。经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存档。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城居保经办机构、社区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备份,相关材料予以存档。

第八条 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核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九条 在丧葬补助金审核过程中,经办人员审核不严,弄虚作假,故意骗取丧葬补助金待遇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兴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http://www.hgxs.gov.cn/xingshanqurenminzhengfu/996b4653ce95447287a65a04808abb5e/202106/508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