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教督办〔2021〕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
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特制定《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暂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做好我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范程序,严格标准,提高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积极引导各市(地)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黑龙江教育现代化2035》,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持续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不断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重硬件,更重软件。评估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全国统一标准的同时,重点考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
(二)重指标合格,更重群众满意。评估申报县各项指标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标准的同时,重点调查当地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认可程度。
(三)重督促,更重指导。既注重督促各地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的总体进度和年度进度,更注重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过程性督导和具体指导。
(四)重数量,更重质量。既注重督促按规划完成建设任务,更注重严格标准,严把质量,以质量均衡为核心,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三、督导评估对象与范围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督导评估范围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列入国家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四、督导评估申报条件
(一)县域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申报前三年未发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其中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要求不超过0.60、0.50。
(三)在国家或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的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四)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定指标测算的小学、初中校际差异系数分别不高于0.50、0.45。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得申报:
1.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的;
2.存在违规择校行为的;
3.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的;
4.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
5.申报当年该县(市、区)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校闹”、社会舆论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6.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督导评估主要内容与标准
(一)资源配置:主要是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校舍、教师、仪器设备等7项指标配置水平和每项指标校际均衡情况。
(二)政府保障程度: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情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等15项指标。
(三)教育质量:主要是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等9项指标。
(四)社会认可度:主要是公众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的满意程度。
(督导评估具体内容与标准详见附件1、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六、督导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对本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申请市级复核材料主要包括:
1.自评报告。
2.填报《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3)。
3.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4.县级关于申请市级复核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申请市级复核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二)市级复核。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县级申报的材料审核合格后,逐一组织实地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督导评估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
市级申请省级督导评估材料主要包括:
1.市级关于申请省级督导评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2.市级复核报告。主要包括受检县(市、区)总体评估结论和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的评估结论,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复核意见和建议等。
3.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含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
4.市级在本级媒体上发布向省级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名单的公告。
5.提交申报县(市、区)相关材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及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申请省级评估验收须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核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组织对申报县(市、区)逐一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报请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审核认定申请。
实地督导评估方法:
督导评估组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汇报,现场向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质询;查阅相关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实地查访政府相关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学点,同时可视情况对部分幼儿园、高中进行延伸查访;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对学生、教师、家长、社会人士随机访谈;向受检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省级申请国家审核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1.省级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2.省级对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省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以及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的评估结论。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3)。
4.申请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5.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含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
6.省级申报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对申请认定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的公告。
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请国家认定材料须经省级政府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四)国家评估认定。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结果认定五个流程,依次进行。在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流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即终止对该县(市、区)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同时终止对该县(市、区)所在省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五)监测复查。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已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县(市、区)按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标准进行监测和复查。对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市、区),将撤销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七、督导评估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作为重点督政工作,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和基层学校,做好过程性督导和评估工作。
(二)强化培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各级各类督学的相关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标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和办法,做到精准督导、科学评估。
(三)严格把关。严格规范督导评估工作流程,严把督导评估标准,杜绝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时在保障督导评估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四)严肃纪律。督导评估成员要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教育督导人员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做到廉洁自律,注意工作安全。
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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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印发
附件1: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doc
附件2: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doc
附件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doc
附件4:《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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