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全力做好第九届亚冬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第九届亚冬会鹤岗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时段
1月22日至1月27日(腊月二十三至腊月二十八)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月30日至2月5日(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八)晚22:00至次日早7:00;2月6日至2月11日,(正月初九至正月十四)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放特别时段
启动Ш级(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
2、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3、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仓库、木材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附近区域;
4、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6、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8、使用耐火等级较低的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周边;
9、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环保、祥和的节日氛围和亚冬会环境。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